“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已进入集中攻坚阶段,泉州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加强一线执法,强化监管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噪声问题,查处了一批噪声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了5起有关噪声污染查处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晋江市某织带加工厂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晋江市永和镇某织带加工厂正在从事服装织带生产作业,车间厂界周边可以听到明显的编织机运行噪声,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厂的生产噪音进行监测。经现场检测,该厂北面窗外和西面窗外点位噪声测量值分别为74分贝和69 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昼间排放限值要求。 监测人员进行噪声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加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考《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对其处以2.675万元罚款。 二、晋江市某建筑工地违规夜间施工案 【案情简介】 晋江市罗山街道综合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晋江市高铁新区18号地块山仔安置小区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现象。执法人员立即进场检查发现,晋江市高铁新区18号地块山仔安置小区工地当天晚上由施工单位使用水泥罐车对3-5号楼地上一层防水保护层进行水泥浇筑,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较大,影响了周边居民休息。 工地施工现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夜间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永春县某娱乐会所超时经营产噪案 【案情简介】 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永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转来案件线索,永春县桃城镇某娱乐会所存在涉嫌违反规定在凌晨2-8时违规经营行为,产生噪声扰民。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该娱乐会所,通过调取该会所视频监控录像、前台营业报表,询问现场负责人以及查阅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措施,查明该娱乐会所存在于凌晨2时至4时仍在营业的行为,属于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 执法人员查看监控设备 【查处情况】 该娱乐会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给予该娱乐会所停业整顿1.5个月(45日)的行政处罚。 四、公安交警部门整治非法改装车“炸街”噪声扰民问题 【案情简介】 近期,石狮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小车在石狮市灵秀镇华中街“炸街”扰民。接到举报后,石狮交警大队立即采取监控视频精准研判并查获涉嫌“炸街”的违法车辆,现场发现该车辆被非法改装排气系统。 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确认 【查处情况】 该交通违法当事人实施了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民警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其处罚。同时责令该交通违法当事人就改装部位恢复原状并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保证不违法改装、不噪音扰民。 五、公安治安部门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 【案情简介】 丰泽公安分局北峰派出所民警在结合路面巡查开展“静夜守护”行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吴某在黄龙大桥下播放高音喇叭产生较大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 民警现场制止噪声扰民行为 【查处情况】 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警立即现场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治安警告处罚,并责令其当场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