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3794647 2019年6月已经过去,补贴过渡期正式结束,北京、重庆、成都等几个重点城市已经发布相关政策,表明取消地补。此外,电池“白名单”取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也于6月发布,我国动力电池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腥风血雨”。经电车资源整理,6月国家及地方共发布了37条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8条,地方层面29条。 国家层面: 1.公安部开展轻型货车检验登记集中排查工作 违规车厂应无条件收回、更换 电车资源获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期发布《关于开展轻型货车检验登记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将从严格车辆检验监督、严格车辆查验登记、组织开展集中排查、严格违规责任追究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登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轻型载货汽车,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公安局将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违规生产的轻型货车,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更换,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2.重大利好!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 6月6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布《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提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管控效果,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 3.新能源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 10月底前完成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6月17日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为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 私家车方面,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生产企业通过监控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生产企业应将上述触发条件、通知方式及记录、回店检修项目等列入年度报告,存档备查。 此外,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 通知还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4.工信部6月21日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6月2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同时废止。 5.财政部:2020年12月31日前 新能源车免购置税 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6.《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 鼓励电池外企入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6月30日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明确表示鼓励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外商来华投资,核心三电,电池电机电控方面均有涉及。 7.两部委发文 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申请和使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6月21日发布《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加强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 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见附件1),按照《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企业初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当申请生产企业代码。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8.四部委发文: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6月25日联合发布《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 计划中提到,将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开展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研究。组织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等相关方面开展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等课题研究,2020年,研究开展试点示范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能源局) 此外,还将完善储能相关基础设施。持续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促进能源交通融合发展,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奠定基础。(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地方层面: 1.广东省: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6月20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2019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2.海南开始清算2016-2018年地补 符合要求的新能源车可申请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近期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补贴申报范围及相关要求,分别针对2016年暂缓审核车辆,即在2016年已申报补贴,但在补贴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暂缓审核的车辆、2017年消费者在海南省上牌但未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消费者在海南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出不同的申报要求。 补贴标准方面,2016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6〕410号),《关于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的补充通知》(琼工信高〔2017〕15号)相关标准进行补贴。 2017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8〕7号)相关标准进行补贴。 2018年上牌车辆: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根据上牌时间分三段核算补贴数额,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琼财建〔2018〕414号)标准补贴。 3.关于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常见问题的解释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6月4日发布了《关于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常见问题的解释》,对2018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条件以及2018、2019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进行详解。 4.海南: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和数量 6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2019 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通告指出,2019年7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期间,海南省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可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5.河北:7月1日起 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标准。 6.山西:优先支持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上牌 简化办证程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表示,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优先支持新能源城市配送车 辆上牌,简化办证程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省使用比例达到 80%。 此外,建立开展绿色运输企业试点示范。建立涵盖运输方式、运输组织 模式、运输效率以及新能源车占比等指标的绿色车队评价体系。采用优先路权、优先派单、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煤矿及钢铁、焦化等工业企业和物流站场优先采用绿色车队,打造绿色运输示范企业。 7.陕西:淘汰11万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 加快新能源物流车的使用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近期联合印发《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8.8万辆(其中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营运柴油货车7.4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1.6万辆。2020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1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2万辆。 方案还提到,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取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或甲醇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其中,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各市建成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比例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加快充电站及甲醇加注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甲醇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 8.北京公示2019年第四批新能源车地补 拟拨付3441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月11日发布《关于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四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公示《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四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明细》。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四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共涉及7家企业的748辆新能源汽车,拟拨付资金3441.42万元。 9.北京: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补贴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经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管委、北京市交通委6月25日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明确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通知称,为落实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汽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纯电动汽车除外)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此外,通知还表示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通知6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自6月26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