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公示 尤溪县秀村组团XC-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日期:2023-05-04 11:40:37 发布者:277636957 访问量:11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尤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委托福建绿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尤溪县秀村组团XC-02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尤溪县秀村组团XC-02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尤溪县城关解放路78号,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18°11′51.12″E,北纬26°10′47.96″N),总用地面积约为23106.4m2,四至范围:东至秀村组团XC-12地块、西至小山洋溪、北至山体,南至秀村组团XC-01地块。根据《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尤溪县秀村组团XC-0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该地块后续拟作为商住综合用地。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地下水采样点位,采集的样品送至具有CM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根据规划文件,土壤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进行评价。 三、调查结果 根据本次对尤溪县秀村组团XC-02地块内污染识别及土壤初步采样分析综合表明尤溪县秀村组团XC-02地块内的土壤常规指标45项、石油烃(C10-C40)、二噁英土壤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要求,锌、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值与对照点相近。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检测指标除不进行评价指标总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外,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 IV标准。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绿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志彬 联系电话:189503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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